作者:王岗 添加时间:2017-12-13 20:45:23 浏览:
(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ㄨ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ぷ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 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商务、卫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物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ζ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有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影响运行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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