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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2016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和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 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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